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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纳案例-离职员工社保缴纳
【案例】闫某为一家外企就职员工。员工于2013年1月向公司申请辞职,并约定最后工作日期为2013年2月8日。公司按照规定,离职员工离职日期在当月15日以前,公司当月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15日以后离职公司未其缴纳当月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员工下家单位入职时间为2013年3月1日,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均从2013年3月起续交。员工因考虑到会造成2月断交,故要求离职公司为其缴纳2月份社会保险。
此要求是否合理,企业如果以内部规定为理由拒绝缴纳是否合理,存在何种风险。
【评析】目前发条上对于社保缴纳时间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劳动法中只规定企业应当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按此条解释,只要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就要为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但是,目前北京地区从执行角度和稽查角度来讲,都是以15日为节点操作。仲裁或劳动监察大队都不予过分干涉。
        建议公司不为员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