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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农民工办理相关手续
 
2012年06月19日
 
 
 
   《关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后,原有用人单位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按1%为比例的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政策,不再执行。从今年4月1日起,对以前按1%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农民工,用人单位也须按规定申报其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并依此标准按《通知》政策缴纳医疗保险费,不得瞒报和漏报。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从2012年4月起统一按照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

   《通知》实施后,农民工与其他参保职工一样可以选择4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用人单位需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或“网上申报系统”,为参保农民工办理定点医疗机构变更手续。变更后,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将为用人单位统一打印《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

   用人单位向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外埠农业户籍职工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符合条件要求的照片及信息登记表等相关材料,即可为农民工办理社保卡,实现“持卡就医,实时结算”。

   4月起,农民工在未领取社保卡期间,可持《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领取社保卡后,再由用人单位携带其社保卡、医疗费单据、处方到区县医保中心进行手工报销。
 
   摘自:北京劳动就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