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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缴费年限全国互认仅是“第一步”
来源:观点中国  发布日期:2012-6-29
  近日,国务院下发《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纲要要求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累计合并计算。纲要还提出“十二五”期间,将研究弹性延迟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政策,并研究制定公务员养老保险办法。(6月28日新京报)

  “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机制,早在前几年一些地方就进行过区域性试点,如2009年,江苏、上海、浙江和安徽三省一市就公布了《泛长三角地区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征求意见稿)》,规定合作方应确保参保职工就地就医,就地结算。长三角不同地区参保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各地应予以承认,合并计算。在北方一些邻近省份同样有过类似的探索实践,此次由中央有关方面颁布的相关“医保缴费年限全国互认”政策,是对各地探索性实践的深化和总结提高,对于未来从根本上打破“城乡二元制、职工医保及城镇医保不统一”壁垒,意义重大。这是我国医保政策方面迈出的一大步。

  然而,这一“新政”至少从制度层面上仍未尽善尽美。众所周知,现实中的医保障碍并不仅仅包括可以异地接续的一个难题,另一个公众同样关注的难题就是“异地报销”问题。在这一医保接续新政之下,打工者或外来务工人员的“缴费年限累计”基本解决,但对于大量的并不想“流转”却需要异地就诊的患者而言,这一“新政”意义不大。异地医保卡持有者在异地看病之后,依然需要回所在地报销,其亢长繁琐的报销程序并未改观。且由于事实上报销药品种类不同、比例不同,仍然要耗费患者无尽的精力。这未免令人遗憾。在早已实现区域性流转的上述泛长三角地区,推行多年同样未能解决异地报销难题,全国性允许流转接续之后,同样会面临这一挑战。

  其二,一纸“全国各地互认新政”并不会直接打破各地在医保政策上的利益格局。医保不能自由流转、不能自由接续,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利益困扰,由于城乡二元制现实、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的巨大差异,体现在个人缴费帐户上利益分担就截然不同。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同样的比例放在不同的地区,高者个人年缴纳达上千元,而欠发达地区个人缴纳才不到百元。自由流转的制度设计很好,但对于“自由流转”之后的利益分配及补偿未能提及,在维护本区域利益而必然歧视外来者的习惯思维之下,好的政策未必不会异化成像户藉制度那样的“暂住证”、“居住证”式“外来者医保”。

  “医保互认新政”不能让人完全放心的地方还在于,理论上的自由流转落实到各地必然会带有一定的“附加条件”,如工作单位接收、劳动合同的签订,纳税情况以及其他附加的条条框框,试想,一个农村普通居民在没有任何“条件”的情况下,发达城市上海市会完全敞开“医保”怀抱吗?再者,制度性构筑必然带有较强的宏观性质,具体到落实上由于各地医保政策巨大差异,医保药品目录的千差万别,医疗保险结算十分复杂,涉及到起付线、自付比例、封顶额度等等,例如上海的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就有1400余种,更有多如牛毛的一次性耗材、诊疗项目等。在医保政策上各地“政出多门、号令不一”,都将是全面推行医保互认制度的巨大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