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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期间未参保企业不得拒付职工医疗费
 来源:威海新闻网  作者:王雪云 通讯员 于航 日期:2012-10-22  
 
  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工伤职工产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须由用人单位支付。不仅如此,若用人单位对未参保职工的工伤认定不服,在提出行政复议期间产生的医疗费,也应该由用人单位支付。这是记者从市社保服务中心了解到的。

  孙某是某企业职工,该企业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今年年初,孙某在工作时不慎被机器砸伤,被同事送往医院治疗。后来,孙某被认定为工伤,但孙某所在企业对认定结果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全部是我自己承担的,我能不能要求企业为我支付这笔费用?”由于还在接受治疗,医疗费均由孙某家人先行支付,企业未拿一分钱,孙某为此提出疑问。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后,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都有可能对工伤认定结果产生不同意见。”市社保服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说,为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治疗,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这类情况做出了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能停止支付职工治疗费用。”

  “也就是说,尽管孙某的工伤认定已经被用人单位提起行政复议,但孙某为治疗工伤所引发的医疗费用,在行政复议期间仍须由用人单位支付。”该工作人员解释说,由于企业没有为孙某参保,因此发生的这笔费用应该由用人单位支付;当然,若孙某参加了工伤保险,那么这笔费用会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