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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伤康复事业取得阶段性成果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日期:2012-11-02  
 
  ●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是我国工伤保险事业改革和发展的目标。工伤康复是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都做了明确规定。

  ●加强工伤康复示范平台建设,为我国工伤康复事业发展提供了良好契机,也为我国深入推进以工伤医疗康复为基础、以职业康复为核心的工伤康复工作,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的康复服务,让他们回归家庭、回归岗位、回归社会提供了政策保障。

  ●完善康复标准和工作机制,推动了工伤康复工作稳步健康发展。目前,我国工伤康复机构有160家,已覆盖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初步形成了工伤康复服务网络;为63411人次提供了工伤康复服务,基金支出97785万元,大部分康复人员重返工作岗位。

  □ 刘梅

  探索制度体系

  2007年,我国发布了 《关于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组织开展了工伤康复试点工作。

  2008年,原劳动保障部制定了《工伤康复诊疗规范 (试行)》、 《工伤康复服务项目 (试行)》2个行业标准。 《规范》对工伤康复业务流程和颅脑损伤、职业社会康复规范等内容作出规定; 《项目》对康复评价、职业社会康复治疗和训练等服务项目作出规定。同时,各地工伤康复机构还完成了 《工伤康复介入标准》、《工伤康复住院期限标准》等规范康复工作标准的制定,为工伤职工提供了更加规范、更加人性化的服务。

  近年来,各地工伤保险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工伤康复机构准入条件、业务流程、费用管理和结算办法,切实有效地保障了工伤康复工作在我国的顺利开展。

  规范管理服务

  为了加强工伤康复医疗机构的管理,我国探索了工伤康复协议管理服务模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利用当地医疗康复资源,择优与他们签订了服务协议,协商规定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范围、费用结算、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规范工伤康复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

  为加强疗效跟踪管理,我国建立了工伤康复初次、中期、末期评价制度。首先,对每名工伤职工进行入院康复评估,制定科学的工伤康复计划。其次,在治疗过程中,进行康复效果跟踪评估,效果良好的继续康复治疗,不理想的及时调整康复计划。最后,康复期满拟出院的,经康复机构进行效果末期评价后,提交工伤康复专家委员会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最终康复效果评价。

  同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加强对医疗费用结算管理,目前多数地区规定了工伤康复费用,先由工伤康复机构垫付,工伤康复人员治疗结束后再由经办机构予以结算和拨付。北京、陕西等省市工伤保险管理部门每月按工伤康复机构申报结算工伤康复费用,剩余部分作为年度考核服务保证金,考核合格后予以支付。

  加强机构建设

  为了做好工伤康复机构的选点布局,工伤保险部门统筹考虑现代产业布局、伤残人员分布和行政区域的划分,利用现有医疗康复资源,突出康复机构特色建设。

  2001年,广东省率先建立了工伤康复中心,为1万多名工伤职工提供了工伤康复服务;2005年,黑龙江省建立了工伤康复中心,开展了急性期康复、重症康复和恢复期康复工作,提供工伤康复2000人次;湖北省按照设点辐射区域原则,建立了一个省级工伤康复中心,以及武汉市、鄂西北、鄂东、荆门4个地区级工伤康复中心,各康复机构定位准确、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截至目前,我国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有160家,已覆盖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初步形成了工伤康复服务网络;为63411人次提供了工伤康复服务,基金支出97785万元,大部分康复人员重返工作岗位。

  工作任重道远

  《社会保障 “十二五”规划纲要》将建设工伤康复示范平台列入社会保障重大建设项目,提出“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和康复资源,以国家级和区域性工伤康复平台为示范引导,以地区级工伤康复平台为基础,以购买服务为主要方式,以促进工伤职工职业康复为主要目标,逐步构建功能完备、分布合理的工伤康复新格局”的总要求。

  尽管我国在工伤保险领域取得巨大成绩,但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时间较短,特别是工伤康复工作刚刚起步,工伤康复政策标准、工作机制、管理服务等方面还存在不足,工伤康复事业建设与发展还存在不均衡等问题。对此,工伤保险部门将以 《纲要》为指导,注重保障公平、注重统筹城乡发展、注重优质高效服务、注重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健全工伤康复政策制度,完善标准体系,探索工作机制,规范服务管理,推进工伤康复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一,完善政策制度和工作机制。注重研究工伤康复政策和理论,及时总结各地先进经验,尽早转化为政策制度,在全国逐步推行。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预防优先、先康复后评残等工作机制,逐步建立职业康复与再就业顺畅衔接的工作机制。

  第二,加快工伤康复标准体系建设。今年年底前,人社部工伤保险司将完成 《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工伤康复服务规范》2个标准的修订工作,明年做好 《工伤康复综合评价》、 《工伤康复基本术语》、《工伤康复业务分类与代码》等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

  第三,建立多层次的工伤康复服务体系。进一步明确不同层次工伤康复示范平台的功能定位,突出各级工伤康复机构学科优势,注重特色建设:国家级和区域性工伤康复中心侧重工伤康复有关政策法规、行业标准和发展规划的研究,为地区性工伤康复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人才培养;地区级工伤康复机构着力做好工伤康复服务工作,为建立 “先康复后评残”工作机制打好基础,起到示范作用。

  第四,规范工伤康复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指导还没有开展工伤康复工作的省,尽快启动工伤康复工作。按照工伤康复行业建设标准、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标准要求,重点抓好工伤康复机构准入制度、服务项目准入制度和专业人员考核认证、资格准入制度建设,促进我国工伤康复服务结构优化,提高工伤康复服务管理水平,让更多的工伤人员享受到更加规范、更加优质的工伤康复服务。

  (作者单位:人社部工伤保险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