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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加班费?

 【案情】:

女士于20046月进某保健食品公司工作,月工资25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亦未办理用工登记。200539女士与公司签订《经理聘用与业绩考核》协议书,公司聘用女士担任销售副总及常务副经理一职,对公司进行全面管理,工资调为每月5000元。女士在该保健食品公司工作至2006220,但公司未支付杨女士20062月工资。

 

【辩诉】:

女士:

     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杨女士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补办招、退工手续,支付20062月工资,补发双休日加班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支付20063月至办妥退工手续之日止的工资。

保健公司:

    审理中,保健品公司却辩称公司并无星期六加班的规定,也没有对员工的考勤纪录及加班审批制度。且杨女士作为某保健食品公司的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事务,即使其因工作需要星期六来公司,也不能视为加班,故不同意支付杨女士加班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也不同意支付20063月至退工手续办妥之日止的工资。

 

【其他证据】:

女士则提供两名证人到庭作证,证明公司规定每周六加班,女士工作期间每周六均至公司加班。

 

焦点:

1、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加班费?

2、工作到620止,如何看待杨女士“支付20063月至退工手续办妥之日止的工资”的要求。

3、从HR角度看,该公司存在哪些管理漏洞,提出你的改进建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女士和保健食品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应为杨女士办理招工录用及退工手续。杨女士工作至2006220,公司应支付杨女士相应工资。庭审中,女士提供证人证言以证明其每周六加班的事实,某保健食品公司虽加以否认,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且根据某保健食品公司庭上自述,公司既无考勤记录,也无加班审批手续的规章制度,公司仅以女士系公司副总经理为由否认女士加班缺乏可信度,女士所提供的证据具有证明优势,故法院采信女士主张,公司应依法支付杨女士双休日加班工资,并应支付拖欠加班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至于杨女士要求公司支付20063月至办妥退工手续之日止的工资,因女士持有劳动手册,公司延迟办理退工手续并不能影响女士的正常就业,故女士该请求缺乏依据,遂判决公司为杨女士办理招工及退工手续;支付200621220工资3333.33元;支付加班工资28680.69元及25%经济补偿金7170.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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