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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宣武区中环广安门口腔门诊部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2号)的有关规定,经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审核,现决定对北京市宣武区中环广安门口腔门诊部等23家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有关项目予以变更。
  本通知自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变更项目名单
  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变更项目名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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