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2号)的有关规定,经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审核,现决定对北京市宣武区中环广安门口腔门诊部等23家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有关项目予以变更。 |
|
![]() |
|
|
||||||||||||
关于我们 | 业务模块 | 法律声明 | 成功案例 | 合作媒体 电话:010-84492197 传真:010-84492321 邮箱:consulting@sungift.cc ICP备案号:京ICP备12052430号 |